一、本制度所称医药代表,是指药品或医用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聘用的从事药品或医疗器械产品信息传递、沟通、反馈等学术推广活动的专业人员(工程安装维修人员、投标人员除外)。
二、接待管理部门:药学部、设备物资部做好接待日的预约安排等有关服务工作,规范接待程序,实行医药代表预约登记。
三、接待时间:每周一下午14:30—17:30为医药代表接待日。
四、接待地点:药学部办公室、设备物资部办公室为医药代表接待室。
五、参加接待人员:药学部、设备物资部负责本专业的相关接待工作,邀请部分药事管理委员会或医学装备管理委员会成员、涉及到的相关临床科主任及其他相关医务人员代表参加,实行集体接待(原则上不得少于3人),监察审计室监督执行。
六、接待日工作:主要是收集医药代表提供的资料,听取医药代表关于新药、特药、新耗材、新仪器、新设备等信息介绍。
七、接待方式:收集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仪器设备生产企业或经销商代表提供的资料;听取医药代表新药、专科药及新耗材和新仪器设备信息介绍;与临床医务人员交流沟通;安排学术讲座等。
八、接待日医药代表需递交的相关资料目录:
1.医药代表企业授权委托书。
2.医药代表身份证明。
3.遵守行业规范,严禁商业贿赂的廉洁承诺书。
4.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仪器设备说明书及彩页宣传资料。
5.其它的相关产品详细资料。
九、接待要求
1.登记建档。医药代表开展有关学术推广活动前,应在药学部或设备物资部登记建档,原则上每名医药代表每年至少登记一次,未经登记的医药代表不得在医院开展有关产品学术推广活动。医药代表应在“医药代表备案平台”(https://pharmareps.cpa.org.cn)上进行备案,未备案的不予登记建档。药学部和设备物资部每季度将登记建档情况并报监察审计室。
2.预约登记。医药代表通过医院微信公众号下载填写《医药/设备代表来院预约登记表》(附表),预约方式二选一:①接待日前10个工作日以邮件形式发送至药学部邮箱(hcyyyxb@163.com)或设备物资部邮箱(xmshcyy-sbwzb@qq.com )进行来院预约登记。②通过医院微信公众号链接,在线填写医药/设备代表来院预约登记信息。
3.接待审批。药学部、设备物资部审查并确定是否接待,在企业微信填报“医药/设备代表接待审批”,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抄送监察审计室,接待科室于接待日前5个工作日通知预约医药代表。除特殊情况外,未经预约登记的,接待日恕不接待。非接待日时间不接待。
4.每次接待结束后,接待的情况都要记录在《医药/设备代表接待日登记表》,由负责接待的职能部门制表、登记、保管、归档。
十、监督管理
1.严禁任何科室和个人私自接待医药代表,不允许医药代表未经备案预约在诊疗区域、办公区域进行产品推介和促销活动。被接待医药代表与事先预约人员信息不一致的,应由被接待人说明理由,否则取消接待。
2.如医务人员被医药代表纠缠,“被动”接触了医药代表,应坚决予以驱离,并于24小时内向监察审计室备案,说明有关情况。
3.各分管职能部门及保卫人员不定期实地、监控巡查。在规定时间、地点外发现医药代表宣传、推广等违规行为的,应立即阻止并保留证据,并上报监察审计室。对于医药代表冒充医院职工的违规违法行为,一经发现,一律移交公安机关处置。
4.发现医药代表擅自进入医院诊疗区域开展宣传、推广等违规行为,首次通报涉事医药企业,第二次约谈涉事医药企业司负责人,第三次停止使用该医药代表代理的医药产品3个月,禁止其在医院业务活动,并且医院将终止合作。
5.其它非指定的科室(部门)和医务人员,未经允许一律不准违规与医药代表接触。一经发现,纳入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录管理。
十一、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1_1_厦门市海沧医院医药、设备代表来院预约登记表.docx